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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外人阻碍法院执行,被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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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淑涵 张薇  发布时间:2022-09-29 09:44: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河间法院依法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起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打击了妨碍法院执行公务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情经过:

今年7月11日,河间法院到河间行别营乡某村开展执行活动。到达现场后,因被执行人家中无人,执行干警到邻居家询问相关情况,却遇该邻居男子偷偷录像。执行干警对其进行劝解,说明执行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该男子却情绪激动,格外暴躁,并打电话叫人。随后,两名案外人张某、葛某来到执行现场。张某用身体挡在法院车辆前面,葛某将自家车辆阻挡在胡同出口,阻止法院车辆离开。经与村干部进行沟通,执行干警了解到此二人系被执行人的父母,与邻居男子也有亲属关系。在邻居男子的指导下,张某在执行现场吵闹,对执行干警进行辱骂。经村干部劝解无效,法院法警将三人带回河间法院处理,依法对三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活动中未经准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执行活动亦是参照此规定执行,执行过程如同庭审,未经许可进行拍照录像亦是干扰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由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轻则无理取闹,重则暴力抗法,严重干扰法院依法执行,无视法律的权威性。执行法官在此提醒,切勿因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挑战司法权威,若一意孤行,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供稿:河间法院 李淑涵 张薇 审核:徐东明


 
责任编辑:王璇